蚕坡章程碑为南召县文物保护单位。
石窟寺及石刻类 清光绪十年(公元1884年)
蚕坡章程碑位于皇后乡郭庄村小学西侧蚕姑庙内。
此处遗址为南召县1980年3月公布的第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。
蚕坡章程碑高1.5米,宽0.65米,厚0.2米,落款清光绪十年(1884)。撰文及书丹人为邑优庠生,碑文460字,楷书,概述了南召的自然面貌和农桑在邑财赋中的地位“召邑地瘠民贫,尤赖养蚕为事畜之助本县”,为此,特“酌定章程,永远奉行”。章程要求邑绅民人切切执行各项,“不得面从心违”,违者“准地保送官责治”,对于“结党勒讨,乘间偷窃者”按“盗贼例治罪”。
碑阴270余字,回顾了我国蚕桑发展的渊源。
此碑对研究我县柞蚕生产的发展历史有一定的科学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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